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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画院简介
文学书画艺术院属于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是文化和旅游部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分支机构,文遗委积极响应党中央加强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号召,推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发展,积极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围绕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开展调查研究、项目策划设计、文献整理、信息收集、咨询服务、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展览展示、学术研讨及公益性活动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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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中街31号自由季大厦1座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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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书画艺术院章程

【信息时间:2016-03-23 11:58 阅读次数: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文学书画艺术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经民政部批准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专业书画院。
第二条: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本院将以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传统为旋律,积极团结、组织全国文学、书画爱好者,加强与全国各地文学、书画家的交流与合作,为繁荣、发展我国的文学书画艺术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本院宗旨是保护、研究、传承、交流、发展,弘扬祖国传统文学书画艺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院接受主管单位—文化部华夏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各项活动。为文学、书画艺术家服务,为文学书画爱好者服务,为培养书文学画艺术人才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文学界、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文学、书画家及院外书画家队伍,积极组织特聘文学、书画家、院外文学书画家开展文学、书画研究、展览交流活动,编辑出版书画院作品集与个人作品集,为特聘文学、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六条:本院积极开展文学、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本院文学、书画家与社会文学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与艺术创作水平。
第七条:积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与合作,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服务工作,共谋发展与壮大文化产业大计。
     第八条: 为弘扬中国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增强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的精神,与人道主义精神、现代财富观、社会责任感等相融合的现代公益慈善文化和理念,引导更多的人、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慈善活动。

第三章 运营模式

  第九条:本院提倡多元化发展,为文学、书画家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本院组织有关创作、研究项目,开展各项专业培训和艺术推广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文学、书画人才。
  第十一条: 本院为文学、书画家提供理论学术指导,开展艺术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本院组织文学、书画家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积极开展文学、书画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艺术创作水平,为文学、书画家服务为宗旨。
  第十三条: 本院统一在我院期刊、文学书画艺术院官方网站上分批展示本院文学、书画家的优秀作品。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文学、书画家的优秀作品举行全国巡回展。
  第十五条:文学书画艺术院官方网站分批次为每位文学、书画家开设专栏。
  第十六条: 文学、书画家提供给本院的文学、书画作品,除作者署名权外,本院拥有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其他内容等知识产权,并同意本院印制宣传画册和在网络上宣传。
    第十七条:特聘文学、书画家以学术会员制的形式加入文学书画院,同意遵守本院章程,每届聘期为三年。文学书画院与文学、书画家之间不具有劳动雇佣关系。文学书画院不承担特聘文学、书画家的生活、创作及劳保、医疗等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特聘文学、书画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征得本院书面同意,不得以我院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经济活动,否则本院有权追诉其相关责任。本院不承担任何所聘文学、书画家的司法和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文学、书画家须自觉维护文学书画艺术院声誉,积极响应并参与文学书画院举办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与各项艺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文学、书画家须完成文学书画院安排的重大创作活动以及对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作品捐赠活动。

第五章  院士
第二十一条: 凡是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为文学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很高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经自愿申请,同意本院章程,由本院批准,均可成为本院名誉院长、院士。
第二十二条: 院士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6、有推荐优秀文学、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院士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院士需交代表作品四幅(不小于68厘米×68厘米)作为本院存档,多幅电子版作品作为官方网站发表,作品不退(本艺术院特邀人员除外)。  
      3、需交四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办理证件及存档使用)。
      4、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六章 研究员、会员
第二十四条: 凡是市级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以上级会员,为文学书画艺术事业做出贡献和书画艺术上有很高造诣的,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经本人申请,同意本院章程,由本院批准,均可成为本院研究员、会员。
第二十六五: 研究员、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优先在本院网站上发表文章、作品的权利。
      4、有应邀参加本院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
      5、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研究员、会员的义务: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
      2、研究员、会员需交代表作品四幅(不小于68厘米×68厘米),作为本院存档,多幅电子版作品作为官方网站发表,作品不退。  
      3、需交四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办理证件及存档使用)。
      4、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七章  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设院长一名,由王瑞文女士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院内设文学创作室、书法研究室、书法篆刻研究室、山水画研究室、花鸟画研究室、人物画研究室、办公室、外联中心、展览交流中心、财务室、人事部、发展中心、网络中心、公益事业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章程由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讨论审查同意,并报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本院讨论审查同意后报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核准、备案后生效。
                            

      
 

                           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委员会文学书画艺术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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